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 0 万元,余额 0 万元。
2、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 17,000 万元,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9,144.23 万元,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25,822.17 万元。其中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 17,000 万元,实际发生额合计 2,990 万元,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3,449.17 万元;报告期内未增加买方信贷额度,报告期末买方信贷业务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 12,373 万元。
公司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对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作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出售深圳市大族三维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以及《关于新增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仔细考察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事前经过询问和考察,对上述两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进行了认可。独立董事认为:上述两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定价依据为参考市场价格或公司对非关联方同类业务的价格确定,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上述两项关联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和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独立董事:王红波、李景镇、庞大同、于秀峰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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