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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贴

​科技创新券、展会补贴、上市补贴、工业互联网补贴、质量品牌双提升补贴

指导价: 面议

详细介绍

科技创新券、展会补贴、上市补贴、工业互联网补贴、质量品牌双提升补贴


权益:

①.1万内送巡回城市分会场商品展示;

②.1万上送主会场商品展示;

③.3万内送会议手册内页展示;

④.3-5万送晚宴展示;

⑤.5万内5场次演讲展示机会;

⑥.10万晚宴冠名;

⑦.15万巡回城市分会场协办单位;

⑧.25万主会场协办单位,企业代表颁奖嘉宾


从“科技荒漠”到“创新绿洲”,深圳经历了“三来一补-模仿创新-引进吸收再创新-集成创新-自主创新”的历史性跨越。回顾深圳40多年的创新发展史,深圳每次转型升级都踩在时代的节点上。深圳重视原始创新能力建设,不断加强在基础研究、科研院所、国家级研发平台和高等院校等方面的投入。今天,深圳正从应用技术创新加速向基础技术、核心技术、前沿技术创新转变,从跟随模仿式创新向源头创新、引领式创新跃升,向全球科技创新高地迈进。


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科技政策,为帮助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从事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人员及时了解各项科技扶持政策,掌握其“新变化、新内容、新形式”,更好地编写项目材料和申报要点,提高项目申报的成功率,获得资金和金融扶持,行业专家编写了《深圳市科技企业(人才)认定、奖励、补贴与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政策汇编》。

《广东省级科技政策》

一、省科技厅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三)科技成果登记办理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五)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认定(企业类)

(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七)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高质量发展项目

(八)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深圳市联合基金项目

(九)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

(十)在部分关键领域征集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

(十一)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十二)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

(十三)粤澳科技创新联合资助项目与港澳科技成果来粤转化项目

(十四)重点领域研发计划


二、省工信厅

(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二)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补

(三)省级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入库

(四)省级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项目

(五)省级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入库储备

(六)省级经济专项资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项目入库

(七)省级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新一代信息技术)项目入库储备

(八)省级经济专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产业创新能力和平台建设资金项目

(九)省级经济专项(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项目

(十)省级经济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

(十一)省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企业征集优秀数字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

(十二)广东省工业遗产认定

(十三)广东省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遴选

(十四)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推荐

(十五)大数据/人工智能骨干(培育)企业遴选

(十六)申请享受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十七)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十八)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

(十九)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二十)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

(二十一)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二十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申报入库

(二十三)省级(工业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四)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

(二十五)广东省“专精特新”新品发布会新品遴选工作

(二十六)广东省5G产业园区申报

(二十七)广东省机器人骨干(培育)企业遴选

(二十八)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

(二十九)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服务券申领

(三十)全省第X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创建


三、省商务厅政策

(一)组织企业申报年度二手车出口工作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

(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项目库

(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事项)项目库

(五)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开拓重点市场事项)

《深圳市级科技政策》

一、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政策

(一)基础研究专项(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

(二)平台和载体专项

(三)创新创业专项

(四)协同创新专项

(五)园区管理

(六)科技奖励

(七)集成电路专项资助计划项目

(八)广东省外籍(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

(九)深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二、市工信局政策

(一)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

(二)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

(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

(四)深圳市集成电路专项扶持计划

(五)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扶持计划

(六)深圳市新兴产业扶持计划

(七)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

(八)深圳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扶持计划

(九)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

(十)深圳市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

(十一)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十二)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奖励

(十三)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十四)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十五)深圳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

(十六)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

(十七)深圳市技术创新示范项目扶持

(十八)深圳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扶持计划


市工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政策

(十九)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项目

(二十)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

(二十一)创客中国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大赛

(二十二)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

(二十三)深圳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

(二十四)遴选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定点云平台

(二十五)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二十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创新产品的通知

(二十八)发布首版次软件扶持计划申请

(二十九)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扶持计划申报

(三十)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遴选办法

(三十一)深圳市信创攻关基地认定办法

(三十二)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三十三)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三十四)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支持绿色发展促进工业“碳达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三十五)、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三十六)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策

(一)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第1批)发展扶持计划

(二)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第2批)发展扶持计划(海洋经济类)

(三)深圳市重大项目计划

(四)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

(五)实施重大科技基础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

(六)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七)大力促进5G创新应用发展的若干措施

(八)深圳市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

(九)深圳市促进大健康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十)深圳市促进高端医疗器械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十一)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十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专项扶持计划

(十三)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

(十四)深圳市组织实施高端论坛与展会扶持计划申报


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政策

(一)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二)深圳市博士创新创业载体认定

(三)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四)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五)深圳市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租补贴

(七)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八)博士后设站申报

(九)博士后设站单位申请一次性资助

(十)博士后设站单位申请日常经费补助

(十一)申请出站博士后留(来)深科研资助

(十二)核准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十三)在站博士后申请生活补助

(十四)深圳市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申报

(十五)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

(十六)在职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单位申办)

(十七)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十八)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十九)开展深圳技能大赛活动

(二十)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

(二十一)深圳市人才伯乐奖申领

(二十二)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二十三)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

(二十四)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申领指南

(二十五)港澳青年就业创业补贴申请

(二十六)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补贴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十七)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二十八)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管理规程’


五、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策

(一)深圳市文化产业原创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二)深圳市优秀新型业态文化企业认定奖励资助

(三)深圳市文创产品开发项目

(四)深圳市文化企业100强认定奖励

(五)深圳市中小微文化企业入驻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办公用房租金补贴

(六)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七)深圳市国际创意文化产业园区(孵化中心)资助项目

(八)深圳市促进文化消费项目

(九)深圳市文化会展参展资助

(十)深圳市重点文化出口企业项目补助

(十一)深圳市文化产业贷款贴息项目资助

(十二)深圳市文化产业保险费项目

(十三)深圳市文化产业人才培训项目

(十四)深圳市文化产业专项课题研究项目

(十五)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

(十六)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

(十七)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以及评定

(十八)深圳市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十九)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


六、市商务局政策

(一)利用外资奖励计划

(二)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

(三)深圳市“以旧换新”汽车购置拟奖励项目(第一批)资助计划

(四)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

(五)消费提升扶持计划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

(六)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经费补贴

(七)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

(八)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公平贸易工作站项目

(九)外贸优质增长扶持计划(平行进口汽车扶持方向)

(十)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计划

(十一)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活动事项)

(十二)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

(十三)对外投资合作扶持计划(对外承包工程绩效资助项目)

(十四)中央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

(十五)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认定

(十六)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事项)

(十七)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

(十八)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事项)


七、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认定

(二)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项目

(三)知识产权意识提升资助项目

(四)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

(五)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

(六)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七)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

(八)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九)家具行业向全国开放深圳标准认证申请

(十)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十一)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

(十二)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认定

(十三)龙华区标准化战略资助申报

(十四)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专项资金项目

(十五)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

(十六)深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市级专项经费资助

(十七)深圳市市长质量奖

(十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


八、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

(一)市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

(二)市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工程合作机构入库登记

(三)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第X批资助项目

(四)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九、市生态环境局政策

(一)深圳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二)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环保设施建设项目

《深圳市各区科技政策》

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


每年申领科技创新券不得超过5次。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深圳市政府及各区针对国内境外展会补贴项目的优惠政策(2023年)

展会补贴指的是政府给予参展的企业一定的费用补贴,包括展位费、搭建费、差旅费等,这是一项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旨在用来鼓励企业多参展以开拓更大的市场。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或经备案认定的展会,都会获得相应的补贴。

注,想申报境外展会补贴的客户,请查看深圳市《关于推动对外投资合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公示2023年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

区域

项目名称

补贴政策

深圳市

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事后资助。对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年度资助比例最高50%,每年每家资助额不超过50万。

深圳市

市外国内展会重点扶持计划

1.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及参团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2.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搭建装修费,企业展台按照每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装修原则上按照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3.会务费:对组展单位的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
 4.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5.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深圳市

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稳增长政策-展会场租

1、首次在深举办的展会,单个展会项目资助上限60万元,其中上浮部分最高10万元;2、其他符合条件的展会,对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4元/㎡/天的补贴

深圳市

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稳增长政策-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

(一)对新引进的世界商展百强项目,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新引进全国展览百强项目,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新引进的国际会议项目,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深圳市

数字经济产业扶持计划-服务体系(高端展会类)

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以市政府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展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以社会机构名义在深圳主办的会展或论坛,按不超过经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的50%给予资助。

深圳市

专业展会场租补贴计划

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天的补贴,10万㎡(含)以下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10万㎡以上的展会办展面积每增加5万㎡,补贴上限增加1万㎡,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5万㎡。

南山区

企业参加展会活动资助项目

参加经认定的境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南山区

企业参加重点展会或活动资助项目(进博会)

1、参展补助:2500/家;2、成交补助:参加展会且达成现场签约意向的企业,根据签约意向金额阶梯式补助,最高补助12500/家。3、两种补助,不可重复申请。

南山区

支持企业参加文化(体育)产业重大展会

对文化(体育)企事业单位独立参加经认可的重大文化(体育)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实际场租费、展品运输费、展位搭建费的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获得参展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南山区

支持承办文化(体育)产业展会及交流活动或文体赛事

支持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体育)产业专业展会及其他专业交流活动、文化(体育)赛事等。对符合的展会、活动或赛事,每个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
 
 其中:承办区政府主办(或支持)的专业展会、活动及赛事,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承办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主办(或支持)的专业展会、活动及赛事,每家单位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级财政对同个项目不重复资助。

南山区

文博会

承办区分会场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
 
 对承办区“文博会”配套文化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单位,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龙岗区

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展会专项扶持

企业自行参展:(1)已获市级扶持的,如市级扶持未超过实际展位费50%,按1:1配套扶持;如超过50%,按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2)未获市级扶持的,按实际发生展位费60%扶持。(3)每个展会最高扶持额3万元,每家企业年度最高扶持30万元。
 
 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统一组团参展的交易展会而产生的商务、物流及展位等费用给予全额扶持,每个企业参加每个展会的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对文创领域的高端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创活动的组织和推广等费用给予扶持,每个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每年经深圳市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可申请文博会专项扶持,每个单位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区整体承办经费由文创经费联席会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核准具体金额并报区政府审定。
 
 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的文化创客空间,举办重大众创活动给予活动实际投入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每个创客空间每年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创园区运营机构搭建海外销售网络和赴海外组展所发生的国际机票和海外场地租赁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所获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宝安区

会展业资金扶持项目申报

(一)展览项目补贴 
 (二)品牌认证奖励
 (三)会展园区奖励
 (四)交通配套补贴

龙华区

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资助类项目

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

龙华区

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品牌建设项目

每家单位最高可获得不超过3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区级财政应给予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0.5:1的配套支持,市区两级财政资金不超过实际活动费用50%

福田区

区政府组团经贸活动支持

经事前审批,对承办单位和参加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费、差旅费、承办专项经费等,最高给予全额支持。

福田区

参展企业支持

实际发生费用的50%,包括展位、搭建、运输、设备租赁、宣传、人员差旅等,最高50万。

罗湖区

时尚创意设计企业参展扶持

按展位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年度累计扶持不超过50万元。

罗湖区

工业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扶持

1、参加由区产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会,且属企业自用展位的,按照参展企业展位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2、已获得市级参展扶持的,如市级扶持不超过市级发生展位费的50%,按1:1配套扶持;如超过50%,按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
 
 3、单个企业年度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坪山区

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助

1、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每次最高5万元;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总额的100%。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区资助总额最高30万元;
 
 2、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重点经贸活动,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大鹏新区

企业参展补贴

每家企业每次参展的展位费扶持额度最高为5万元,每家企业全年扶持总额上限为20万元。

光明区

参加经贸会展活动资助

1、政府组团参展:对展位租赁费、装修费、运输费、差旅费给予50%的资助;
 
 2、企业自行参展:对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给予50%的资助;
 
 3、年度内给予单家企业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1) 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 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 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除了市级补贴外,深圳市各区还有自己的补贴政策。

  

1、福田区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一) 境内上市支持。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完成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 境外上市支持。对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新三板挂牌支持。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并挂牌满12个月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上市辅导支持。对拟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并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以上支持资金用于对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做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2、罗湖区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对上一年度完成股份制改造,且在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在多个证券市场同时上市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3、南山区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

  

(一)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二) 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最高5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4、宝安区

  

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上市补贴。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按其发行中介服务费用(含辅导、承销、咨询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500万元。

  

5、龙岗区

  

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上市配套专项扶持

  

1.IPO上市企业扶持总额为350万元,其中:完成股份制改制的企业扶持额为5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扶持额为100万元,完成上市的企业扶持额为200万元。企业完成一个阶段即可提出扶持申请,也可以在完成多个阶段后,合并提出扶持申请;

  

2.新三板挂牌企业扶持总额为100万元,已获得区上市配套扶持的,以100万元为限补差;已获得区上市配套扶持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IPO上市的以350万元补差;

  

3.募集资金50%以上且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上市企业在上市后三年内将募集资金用于龙岗工业投资或技改投资,奖励1000万元。

  

6、龙华区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1. 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的资助。对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补齐资助差额。

  

2. 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阶段后给予 50 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待进入创新层后再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资助。

  

7、盐田区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上市资助。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市上市办进行了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扶持五十万元;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已交纳上市辅导相关费用的企业,扶持一百万元;成功上市的企业,扶持三百五十万元。对2020年1月1日后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三百五十万元扶持。单个企业获得的上市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扶持。

  

8、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一)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1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9、坪山区

  

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坪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的通知

  

(一) 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给予共5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制改制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助;对已向有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140万元资助;对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资助。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或在完成上市后一并申请资助。

  

(二)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350万元资助。

  

(三) 支持上市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总则

本规程所称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七个扶持方向的扶持计划。


支持方向

(一)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

支持工业企业在生产装备数字化网络化,部署应用制造执行系统(MES)、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和生产过程数据采集等系统的基础上,打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采购供应、仓储管理、售后服务等全链条各环节,通过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业数据分析利用,实现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的目标,打造一批水平高、效益好、带动性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


(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重点支持建设具有先进水平、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为各行业工业互联网应用提供基础支撑。推动建设一批水平高、应用广、效果好的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本行业工业企业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三)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

包括高端活动和公共服务两类。重点支持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市政府或市工信主管部门指导支持的工业互联网峰会、论坛等活动。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包括评估诊断、咨询规划、应用推广、产业对接、宣传培训等公益性服务。


(四) 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

重点支持经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定的,在现实环境中部署和测试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或产品,探索新技术和新应用模式的工业互联网测试床等项目。


(五) 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

重点奖励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资源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应用效果好,为本市工业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做出贡献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


(六)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奖励。

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等试点示范项目。


(七)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

支持国家部委、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领域重点项目配套建设。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

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对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建设

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市政府、市工信主管部门指导支持举办的重大公益性工业互联网活动和公共服务类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工业互联网测试验证环境建设

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五)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

采取奖励方式,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六)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

采取奖励方式,按不同类别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七)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配套

按照国家部委、广东省关于配套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条件

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二)申报单位在市工信主管部门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按有关规定须完成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的,须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取得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五)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按有关规定须完成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的,须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或销售等许可。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产品的深圳企业,将有机会申领政府补贴最高300万元!


深圳将营造良好的工业互联网发展环境,构建完整的工业互联网生态体系,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应用标杆,创建全国工业互联网示范城市。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将资助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平台建设、服务体系建设等7个方向,其中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建设最高资助金额300万元。


支持工业企业在生产装备数字化网络化,部署应用制造执行系统(MES)、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和生产过程数据采集等系统的基础上,打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采购供应、仓储管理、售后服务等全链条各环节,通过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业数据分析利用,实现个性化定制、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的目标,打造一批水平高、效益好、带动性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实现我市制造业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品牌“双提升”政策目标,助力深圳质量强国标杆城市建设,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落实经市政府决定的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本操作规程所称项目扶持计划,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落实《若干措施》有关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措施,专项设立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我市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以下统称“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予以专项资金资助的制度性专项计划。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项目扶持计划,制定项目扶持计划《申报指南》和对资助项目实行审核与核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绩效明显、职责明确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社会公示、部门核准、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闭合式管理模式。

  第五条 本操作规程对资助项目的扶持方式为事后资助,即按照《若干措施》规定的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额,对项目实施单位已实施完毕、且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项目所实际发生的费用,予以无偿资助。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强化项目扶持计划组织实施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列入项目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实行客观定性、量化评价的审核核准制。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现场核查、专项审计、征求意见、拟定项目扶持计划、社会公示及申诉处理,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项目扶持计划的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扶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负责提示警示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组织资助项目的申请,按时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等审核材料,对所提交资助项目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开展资助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资助项目的现场核查、专项审计,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作需要,在确保审核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本操作规程规定的有关资助项目审核工作环节所涉及的事务性、辅助性以及专业化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项目扶持计划仅对符合本操作规程所指促进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类别的资助项目予以资助。根据资助项目实施主体的不同,分设: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

  第九条 资助项目的类别如下: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

  由企业实施的:

  ——以提升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为核心内容、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质量发展规划、先进质量管理制度与标准导入、质量技术标准与工具研发和创新、非强制性质量认证与配套检测验证、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管理数据库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项目。

  ——以提升制造业产品(服务)品牌影响力为核心内容、对企业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以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规划、品牌设计与诊断评价、品牌宣传策划与制作发布、品牌线下连锁与线上网店等营销渠道建设、品牌管理与维护,以及品牌数据库和专业化团队建设等项目。

  资助项目的建设内容,可以是本项所示以质量或品牌分类的专项建设,也可以是质量和品牌融合一体的系统性建设。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由行业协会、民营非企业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

  ——以促进深圳制造业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提升为核心内容、对行业(区域)质量品牌体系建设发挥“强基础、管长远”作用的各类非营利性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行业(区域)技术与质量标准建设、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质量与品牌数据库建设、品牌发展规划与培育、产品(服务)质量与品牌评价、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质量品牌促进活动、先进标准宣贯与辅导、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

  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单一企业提供的商业化营利性质量品牌提升项目,不得纳入项目扶持计划。

  第十条 资助项目的费用范围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第九条所列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咨询、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知识产权、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投资(改造)与安装校准、质量技术研发、非强制性质量检测认证及检测样品损耗、宣传展示和营销推广等费用;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实施高端论坛、专业会展、质量品牌促进活动、标准宣贯与辅导、质量与品牌评价、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国际合作等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活动场地与必要设施租赁、特装搭建等费用;

  (三)餐饮、差旅、住宿、办公用品、空调、模特、代言、礼品、礼仪、安保、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等费用不得纳入资助范围。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

  按不超过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投入的、符合第十条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的30%比例,给予最高限额500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条件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资助项目除符合所列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相对应的各项专项条件;如经审核确实,存在不符合本章所列基本条件或专项条件之一的资助项目,即应取消资助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企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五)资助项目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章第九条所列资助项目类别,且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资助项目,但不得将本属同一资助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资助项目,其建设内容、实施费用、时间与地点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

  (六)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且已实施完毕,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条件如下: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的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不少于200万元;

  2.资助项目实施完毕至《申报指南》发布之日止满365天以上;

  3.资助项目实施后,项目实施单位的产品或服务质量合格率有实质性提升;在市质监主管部门日常与专项产品(服务)质量抽检工作中无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在市消费者委员会无认定为有效质量(服务)投诉的案件;

  4.项目实施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但获得市级以上“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除外;

  5.项目实施单位的产品已获得依国家规定的相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质量管理已获得对应行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含ISO9000簇、ISO20000、ISO27001或CMMI认证、ITSS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项目实施单位至少拥有一个依法注册且自主经营的制造业产品或服务类商标;商标在国外注册的,应在国内商标注册机构注册,获得商标国内专用权。其中,注册商标在商标分类中属实物类产品商标的,视同为制造业产品商标;属非实物类产品(即服务类)商标的,仅限于信息化领域的软件产品或服务类商标,且项目实施单位应已获得信息化服务相关资质;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服务的,应具有ICP经营许可或ISP运营资质。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的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不少于100万元。

  2.资助项目为质量与品牌评价、标准宣贯与辅导、人才培训、经验交流、国际合作,以及举办高端论坛、专业会展和质量品牌促进等活动类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实施该资助项目决定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

  报备时,提交《深圳市举办质量品牌提升资助项目报备表》(以下简称《资助项目报备表》)和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报备后,如资助项目因故取消、或活动的主要内容、场地和参加人数发生变化与调整的,应在资助项目实施前将上述情形主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变更报备。

  3.资助项目为举办高端论坛和专业会展项目的,应以质量与品牌建设为主题,且具有一定的国际化程度与社会影响力。其中:

  (1)举办高端论坛项目的活动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参加高端论坛的人员不少于300人,且国际人士不低于10%,来自国别不低于3个;主讲嘉宾至少有2位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业内专家、行业领军企业管理者等;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2)举办专业展览的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参展企业不少于200家,且境外参展企业数量不低于10%;市内外主流媒体和专业媒体对活动参与宣传报道。

  4.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法规规定,获得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资格;行业协会还应获得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核准资质。

  第五章 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四章规定资助项目的资助条件,审核资助项目的材料清单由共性审核材料和不同项目类别相对应的专项审核材料组成。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共性审核材料:

  (一)《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项目扶持计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深圳市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符合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证照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为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的,应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新版本“三证合一”证照,且已关联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交);公司因分立而设立的,还应提供分立前后对应公司的注册登记证照及佐证材料;

  2.项目实施单位为非企业法人的,应要求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

  3.行业协会还应提供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三)资助项目实施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资助项目的立项决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阶段性总结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

  (五)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合同(协议)、建设费用支出明细清单、以及所对应的票据清单、银行支付凭证等材料(复印件,审计时审核原件)。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一)企业质量品牌提升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项目实施单位依法注册登记(备案)的商标、商标权属变更等佐证材料(复印件);

  注册商标在商标分类属第35-45类的,如商标对应的产品属软件产品的,应提供该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如商标对应服务属于互联网经营服务的,提供本公司有效期内的ICP经营许可证或ISP运营资格证等资质文件(复印件);

  2.项目实施单位产品获得对应的国家强制性质量认证证书和ISO9000簇、ISO20000、ISO27001或CMMI、ITSS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材料,以及资助项目实施前和实施后各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产品(服务)质量《检验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

  3.资助项目实施以策划、规划、设计、研发、调查、咨询,会议、辅导、培训,以及检测、认证和展示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工作总结》《成果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以及能反映所实施资助项目全部内容与场景的视频与图文等佐证材料;

  以广告、宣传投放等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已发布的广告图文与视频、报纸、杂志等佐证材料;

  以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数据库建设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该软硬件建设的实物图片及其主要系统与功能介绍等材料。

  (二)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提升项目的专项审核材料

  1.资助项目为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实行报备制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资助项目报备表》;

  2.资助项目为举办高端论坛、专业会展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符合本操作规程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所列资助条件相对应的各类佐证材料(包括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的邀请函、入境签证等);

  3.资助项目按国家、省市法律规章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资格的,应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已获得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相对应的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4.资助项目实施以策划、规划、设计、研发、调查、咨询,会议、辅导、培训以及检测、认证和展览、展示等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工作总结》《成果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以及能反映所举办资助项目全部内容与场景的视频与图文等佐证材料;

  以广告、宣传投放等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已发布的广告图文与视频、报纸、杂志等佐证材料;

  以专业化质量检测软硬件设施建设、数据库建设为主要形态的,应要求提供该软硬件建设的实物图片及其主要系统功能介绍等材料。

  第六章 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根据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分组织申请与受理、审核与核准两大审核环节。

  第十九条 组织申请与受理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一)组织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严格按照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的《申报指南》,并在局官网统一信息平台发布;《申报指南》应明确资助项目的类别、实施起止期限、资助条件与标准、受理时间、审核材料要求和审核程序等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写、提交《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

  (二)形式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资助项目申请书》以及相关审核材料进行材料齐全性和内容合规性的形式预审,并作出形式预审意见;对材料齐全性或内容合规性存在问题的审核材料,应向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告之补齐或修改意见,以及补齐或完成修改再次提交的时限要求。

  (三)窗口受理。申报项目通过在线形式预审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线打印《资助项目申请书》等相关纸质审核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至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综合办事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根据《申报指南》的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纸质审核材料作齐全性验收,对纸质审核材料符合齐全性规定的资助项目,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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