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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激光行业协会章程及入会须知

[打印]发布时间:2018-01-10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点击:3816

广东省激光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

代表大会章程(草案)

2017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激光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Guangdong Laser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为“GDLIA”。

第二条:本会是广东省内从事激光行业有关研发、生产、经营、应用、服务等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激光企业与激光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促进激光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激光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引导广东激光行业良性发展,为激光企业与科研人群提供产学研合作平台。为政府、行业、会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产学研交流会议,促进技术产业合作;

(二)普及激光应用技术,推广先进加工技术,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三)反映涉及会员及行业利益的意愿和要求,协助政府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推荐标准。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

(四)深入调查广东激光产业和市场发展状况,为企业和主管部门提供技术和市场动向分析;

(五)积极与国内其它地区激光相关组织开展产业与技术交流活动,同时与国外激光组织发展友好交往。

(七)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自律,积极参加社会监督活动。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主办和承办行业各种展览、展示会和大型会议活动。

(九)兴办和开展符合广东省激光行业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十)承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从事激光行业的业务(研发、生产、经营、应用、服务等)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七)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章程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体依照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广东省激光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执行。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1/3。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各内部机构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报酬;

(九)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以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体依照会员大会通过的《广东省激光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协会理事人数超过50名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项的职权。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9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或者解雇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具体依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广东省激光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会已成立党支部,加强协会党的建设。

第五十一条:本会拟成立协会专家委员会,推动产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本会拟成立高尔夫俱乐部。

第五十三条:本会拟建立扶贫基金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于2017年 12月20日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